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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余传旭与王斯安、程毓玲、王鸿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传旭,王斯安,程毓玲,王鸿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仓民保字第37号原告余传旭,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赵娜,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斯安,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程毓玲,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王鸿潮,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传旭与被告王斯安、程毓玲、王鸿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传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斯安、程毓玲、王鸿潮价值人民币494133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传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王斯安、程毓玲、王鸿潮价值人民币4941333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余传旭提供担保的张小玲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田润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