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执民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燕燕与林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燕,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1737号申请执行人杨燕燕,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定海区西山一支路**幢***室。被执行人林坚。申请执行人杨燕燕与被执行人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燕燕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坚名下无财产且长期外出,具体居住地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承办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17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