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一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参军与郑州市通达岩土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参军,郑州市通达岩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第2102号原告陈参军,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被告郑州市通达岩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夏冉伟,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参军与被告郑州市通达岩土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参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陈参军负担。审 判 长 郭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人民陪审员 楚惠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孟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