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张贵英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339号上诉人张贵英。上诉人张贵英因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受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两被诉人的被继承人陶康培原合伙出资购买闸北区热河油酱店,现合伙关系终止,涉及合伙财产分割包括房屋使用权,使用权属于物权法种类中的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应当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上诉人与陶康培对系争的非居住房屋的使用是基于《小企业售让合同》而取得,现陶康培死亡后,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上述合同且又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系争房屋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确定,在未确定新使用人的情况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