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鲍汉卫与王玉胜、韦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汉卫,王玉胜,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65-1号申请人鲍汉卫,男,汉族,1973年10月04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王玉胜,男,汉族,1972年04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韦军,男,汉族,成年,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02月2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韦军所有的鲁M×××××号轿车一辆。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因此,本案财产保全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之《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韦军所有的鲁M×××××号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莲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