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符来策与海南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符来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运贞,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符来策。申请执行人海南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来策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蒙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娇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