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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伊宁市健民气体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新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宁市健民气体工贸有限公司,王新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健民气体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建民。被执行人:王新远(又名王新源)。本院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健民气体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新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局、土地局、车管所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新远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伊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 疆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伊力夏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