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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973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其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栋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