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973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其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栋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