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柴××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times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中共党员。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柴××在中信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74的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该卡,自2014年2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欠款,至案发时尚欠中信银行本金人民币29287.21元。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柴××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柴××在家属的帮助下已全部偿还银行本息等共计人民币427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段××的证言,中信银行的报案材料及开卡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存款回单,催收记录及交易流水,外访照片,天津市东丽区森林金属网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及章程修正案,公安机关所作的情况说明,光盘,被告人柴××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并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归还了所有本息,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陆速 录 员 吴伟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