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永清与陈晓明、刘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清,陈晓明,刘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赵永清,男,汉族。被告陈晓明,男,汉族。被告刘弦,女,汉族。原告赵永清与被告陈晓明、刘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永清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鲍登利代理审判员 樊 勃人民陪审员 王 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