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明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诉讼。本案受理费二千五百二十五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明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