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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周仁兴与彭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仁兴,彭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周仁兴。被执行人彭瑞华。周仁兴与彭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熟虞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彭瑞华一次性归还周仁兴70000元,于2014年4月15日前履行;二、双方约定:如彭瑞华不能按期履行,则另行支付周仁兴20000元。周仁兴有权对彭瑞华向法院申请执行90000元;三、周仁兴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各方当事人就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当事人再无纠葛。五、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2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3112元,由周仁兴负担1112元,彭瑞华负担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仁兴与被执行人彭瑞华于2015年2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2000元,扣除已付的25000元,余款67000元,被执行人愿意在2015年3月6日前给付370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余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二、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三、实际执行费9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各项如期履行,则该案执行完毕,如逾期则按原调解书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和解协议的履行附期限,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周仁兴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虞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薄明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