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梁小兵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兵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分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小兵,绰号“包皮”,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1998年3月19日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2月23日犯盗窃罪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自2005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19日止),经减刑于2010年8月19日释放。2014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分宜县看守所。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分检公诉刑诉(2014)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小兵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瑞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小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犯罪事实被告人梁小兵系分宜县分宜镇大台村村民。2010年,在大台村新建住宅过程中,被告人梁小兵和梁甲生、梁甲、梁乙、梁丙(外号“黑皮”,系易某香之子)、梁某根、梁梅某、周某生8人合建第9栋住房(每户2套房屋指标),由被告人梁小兵承建。梁甲生、梁甲、梁乙、梁丙因无力承担建房费用,经与被告人梁小兵商定,该4户各拿1套住房给被告人梁小兵,以折抵建房款。之后,被告人梁小兵明知其仅有6套房屋(包括其自有的2套)的情况下,却答应向钟某苟、欧阳某生、钟某牙、袁某平、李某辉、熊某生、吴某风、卢某香8人出售9套房屋(其中欧阳某生2套),并且分别收取了购房款(其中,钟某苟13.5万元、钟某牙15万元、袁某平16万元、李某辉16.5万元)。房屋建成后,被告人梁小兵没有向钟某苟、钟某牙、袁某平、李某辉4人交付房屋,而且因赌博、吃喝玩乐,无力退还收受该4人的购房款共计610000元,被多次催讨未果遂决定不退还,并关闭手机、更换联系电话等方式躲藏、逃匿。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梁小兵在分宜县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二、故意伤害犯罪事实2014年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梁小兵在分宜县金鑫宾馆830房间,以多年前被害人李某文与人合伙骗其现金为由殴打李某文,并持刀将李某文的胸部刺伤,致使李某文左肺膨胀不全并左下肺挫裂伤,左侧血气胸,皮下积气,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小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某燕、袁某平、李某辉、钟某苟、钟某牙、李某文的陈述,证人洪某恩、梁某径、欧阳某生、周冬某、周某生、汪某、严某生、梁某生、卢某生、梁某根、梁梅某、梁丁、易某香、梁戊、梁定某、钟某惠、吴某风、陈某明、吴某兰、向某的证言,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房屋买卖合同,建设合同协议书,申请建房名单,建房协议,会议记录,电表安装平面图,建设用地许可证,住房分配情况,分宜镇大台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1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梁小兵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至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小兵曾因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小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小兵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小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梁小兵犯罪所得赃款610000元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彭兵云人民陪审员 程玉娟人民陪审员 黎淑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冰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