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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文学与魏应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学,魏应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学,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应平,男,汉族,农民。担保人马世兵,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文学与被执行人魏应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文学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文学执行款25886.1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22.53元、执行费300元,共计27108.68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56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魏应平采取了拘留、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交来1000元后,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魏应平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执行款15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并免去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该案全部债务由担保人马世兵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王作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