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马安兵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73号罪犯马安兵,别名马四从。罪犯马安兵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2日被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2012)建刑二初字第00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刑期至2016年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安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或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安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安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安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安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