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杨相云与杨学彬、沛县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相云,杨学彬,沛县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058号原告杨相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明。被告杨学彬(斌),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相云诉被告杨学彬(斌)、沛县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相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学彬(斌)、沛县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相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相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相云负担。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