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杨秀枝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秀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87号罪犯杨秀枝,女,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郾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2000)漯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秀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3日作出(2001)豫法刑二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于2001年3月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杨秀枝在执行期间,2003年1月2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7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月3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秀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杨秀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88年,被告人杨秀枝与被害人潘某某有通奸关系被其丈夫潘广甫发现,即拒绝再与潘某某来往。后被害人潘某某继续纠缠杨秀枝。为此,被告人杨秀枝、潘广甫预谋寻机杀害潘某某。198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害人潘某某再次到被告人杨秀枝家纠缠时,杨秀枝趁其不备,用木棍照其头部猛击,将潘某某击倒在地。后被告人潘广甫也用该棍击打潘某某头部,致被害人潘某某当场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秀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改造。2013年3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累计获表扬4次,2012年10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万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秀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秀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