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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任新翔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二终字第5号原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曾用名任某某,男,生于1991年9月13日,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武威市公安局西大街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同年8月28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2月,被告人任某在定西市安定区城区“宝玉石锅鱼”火锅店受聘任大堂经理期间,通过QQ聊天认识了定西籍复原军人李腾飞,任某谎称自己曾当过兵,并多次约李腾飞及其女友王喜红吃饭,骗取了李腾飞的信任。起初,任某约李腾飞在“宝玉石锅鱼”火锅店吃饭时,谎称其是该火锅店的合伙人,并以其又要开办新火锅店需借用周转资金为由,骗取李腾飞人民币20000元。同年3月,任某以与他人合伙投资经营“三碗酒火锅城”,让李腾飞投资入股分红为由,骗取李腾飞人民币60000元。同年5月,任某以给火锅店员工发工资缺钱为由,骗取李腾飞女友王喜红人民币10000元。同年6月,任某以要给其朋友送苹果手机为由,骗取李腾飞的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2375元。任某骗取上述财物,并未投资经营火锅店,而用于个人消费,李腾飞曾要求与任某签订投资协议,任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并离开定西,后李腾飞要求退款,任某以不在定西、无钱等为由仍推拖,并拒接李腾飞的电话,李腾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任某的亲属退赔赃款40000元,李腾飞对任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及立案材料,被害人李腾飞、王喜红的陈述,证人罗庆红科、姜奔、吕志勇、任志宏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说明,收据及谅解书等,且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任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退赔了部分赃款,被害人李腾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退赔的赃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发还给被害人李腾飞。上诉人任某的上诉意见是,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原判量刑过重。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宣读、出示并质证。经审查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上诉人任某诈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原判已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退赔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兆审判员  燕翼审判员  孔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