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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浙江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土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土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浙江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群峰。委托代理人:黄民。被告:叶土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土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乔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