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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揭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市场西街41号对开路段时,因车辆失控倒地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黄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小榄镇陈星海医院被接报赶到的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1.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驾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