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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经初字第19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尚百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尚百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经初字第1932-1号原告秦皇岛尚百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孙海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卜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陈冲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树元,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尚百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尚百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尚百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皇岛尚百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3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8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 旭审判员 李春元审判员 范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