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刚诉被告宝鸡市正顺达仓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李志刚,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8日,住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三路*号院田丰国际**号楼。委托代理人伍继伟,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宝鸡市正顺达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八里村。法定代表人徐道良,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利军,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诉被告宝鸡市正顺达仓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认为本案必须以宝鸡市正顺达仓储有限公司、徐道良诉李志刚、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八里村五组、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八里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晁靖雲代理审判员 樊龙华人民陪审员 赵东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惠小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