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刑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田希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希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18号罪犯田希建,曾用名田建,捕前系农民。罪犯田希建因犯抢劫罪经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以(2011)丰刑初字第00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3月20日止。2012年11月20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连刑执字第11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希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减刑以来被批准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记奖二次,并缴纳罚金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田希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希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希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并缴纳部分罚金,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希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