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树华与刘文清、张桂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李树华。被申请人刘文清。被申请人张桂芬。再审申请人李树华与被申请人刘文清、张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树华以事情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树华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树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玉华审判员 陈安群审判员 徐彩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春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