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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练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练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9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屏路60号。负责人丁湋,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丛挺、吴秀玲,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被告练涛,男,汉族,住址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练涛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102808.77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练涛银行存款102808.77元,如若余额不足,查封、冻结其他同等金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雨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