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33号原告陈某甲,女,1964年2月3日出生。被告陈某乙,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岳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