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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金晓芳与被告张海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3号原告:金**,女,回族,生于19**年*月*日,无固定职业,住**市**区**南路*巷*号*栋*号。被告:张**,男,回族,生于19**年*月*日,无固定职业,住**市**区**南路*巷*号*栋*号。原告金**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原告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应收取受理费75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功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