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吕俊与潘英奖、李致江、曾宪波、佛山市顺德区平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俊,潘英奖,李致江,曾宪波,佛山市顺德区平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34号原告:吕俊,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曹嘉铭,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英奖,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李致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曾宪波,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平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沙头村电厂路10号。法定代表人:曾宪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二、三层除外)。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建设大厦第二楼BCD区、第三楼D区、第十楼。负责人:高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俊诉被告潘英奖、李致江、曾宪波、佛山市顺德区平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1元由原告吕俊负担。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静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