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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淑霞与被执行人陈显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霞,陈显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410号申请执行人:张淑霞被执行人:陈显新申请执行人张淑霞与被执行人陈显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建交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给付5万元欠款后,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41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