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马世浩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世浩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216号罪犯马世浩(又名马光)。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曹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世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马世浩不服提出上诉。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0)菏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7日提讯了罪犯马世浩。本案现��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马世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马世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世浩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世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符合���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世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曾广国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