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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日辉与陈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日辉,陈宇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38号原告:陈日辉,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黄光宝,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陈宇健,男,汉族,1990年1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日辉诉被告陈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日辉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施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