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子堂与杜子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堂,杜子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30号原告:王子堂,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刘廷法,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子华,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堂与被告杜子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堂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子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子堂负担。审判员  张廷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理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