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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与黄梅美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黄梅美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037-1号原告:安庆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56217890-0。法定代表人:余功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先超,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梅美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组织机构代码68267057-X。法定代表人:章华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育兵,黄岗市黄梅县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怀民保字第00037号保全的裁定,冻结了黄梅美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6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梅美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6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吴传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