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与马树义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马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2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号智慧山南塔大厦***层。法定代表人赵银燕,处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强,该处稽查科科长。被执行人马树义,无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与被执行马树义行政处罚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辰行执字第011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马树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辰执字第027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柏林审判员 李连明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