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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埠支行与曾峰山、赵亚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7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埠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曹埠镇埠中路24号。法定代表人丁金桥,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国民,在职职员。被执行人曾峰山。被执行人赵亚陈。被执行人孙炜。被执行人吴欣澄。申请执行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埠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峰山、赵亚陈、孙炜、吴欣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0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曾峰山偿还原告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埠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支付借期利息9611.10元、逾期利息29032.4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8643.53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履行30000元,余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若被告曾峰山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还款,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能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赵亚陈、孙炜、吴欣澄对被告曾峰山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7元,由被告曾峰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赵亚陈有车辆并依法进行了查封(未找到车辆实际下落)。被执行人曾峰山给付7997元及执行费2003元,被执行人赵亚陈给付14000元。其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78003���,利息支付借期利息9611.10元、逾期利息29032.4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8643.53元。诉讼费153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款物交接单、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商初字第0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小进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曾凡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