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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开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卫纲与海门市海门街道日新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开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杨卫纲。委托代理人姜娟,上海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海门街道日新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日新村。负责人江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徐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纲与被告海门市海门街道日新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杨卫纲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成倩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