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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执字第7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戚秀新与姜波、姜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秀新,姜波,姜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中执字第752-1号申请执行人戚秀新,女,住广西忻城县。被执行人姜波,女,住柳州城中区。被执行人姜楠,男,住柳州城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姜波、姜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姜波、姜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波、姜楠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姜波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姜波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账号的存款17054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秀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雷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