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宗汉与被执行人吴培养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宗汉,吴培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彭宗汉。被执行人吴培养。申请执行人彭宗汉与被执行人吴培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9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有债务6330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景芳执行员 吴辉强执行员 丁盛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