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于欣强奸罪,于欣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374号罪犯于欣,现于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瓦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8月28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1年7月19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2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积分481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于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