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法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丽华申请执行包额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包额日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左法执字第365号 包额日德: 你(单位)与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左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通知你(单位)在2015年02月20日09时前自动给付本金6800元;利息5440元;诉讼费506元;执行费92元。如不能按期给付,必须向本院如实申报你(单位)的可供执行财产。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强制执行;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按妨害执行处理;抗拒、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将采取以下措施或带来以下后果: 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搜查、拘传、罚款、拘留。 承担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办案人:白邦柱 2015年02月10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