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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吴爱平、魏江与魏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平,魏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71号原告吴爱平。委托代理人井余荣,泰兴市广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平与被告魏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