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黄道育犯抢劫罪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刑执字第2号罪犯黄道育,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母山镇榕木村。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琼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道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黄道育于2007年11月6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三次减刑,累计减刑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代表陈明扬出庭提请对罪犯黄道育予以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黎东兴、钟兴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道育、证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以罪犯黄道育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罪犯黄道育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道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共计考核16个月,获得8个综合表扬、3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黄道育被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人民币2000元,达到40%。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交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道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道育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茂明审判员 邢 军审判员 黄茂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扬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