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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蔡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蔡跃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94号原告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郭广强,总经理。被告蔡跃进,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自行解决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