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张某甲,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张某乙,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张某丙,地址: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