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玉勤 与潘如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勤,潘如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369号原告:朱玉勤,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安徽省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810672139。被告:潘如亮,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朱玉勤诉被告潘如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邢丽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玉勤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如亮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玉勤诉称:2014年,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33000元,口头约定几天偿还,但后来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朱玉勤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被告户口本,证明被告基本情况。3、欠条二张,证明被告欠原告33000元。被告潘如亮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潘如亮分别于2014年7月29日、2014年8月4日从原告朱玉勤处借现金10000元、2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二张。欠条内容:“今欠到朱玉勤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欠款人:潘如亮2014年7月29号”“今欠到朱玉勤现金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春节前归还。潘如亮2014.8.4号。”原告后来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潘如亮向原告朱玉勤借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潘如亮依法应当偿还欠款。被告于2014年8月4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为“春节前归还”,此欠条上的还款日期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如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朱玉勤借款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潘如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邢丽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鹏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