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侯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丽华与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华,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侯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徐丽华,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程龙,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华与被告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150元,由原告徐丽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程天池人民陪审员 钟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朝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