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开民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秦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开民初字第01421号原告秦某,务工。被告邓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兵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侍海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