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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开民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秦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开民初字第01421号原告秦某,务工。被告邓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兵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侍海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