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盐法执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川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云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执字第241-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被执行人深圳市云川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云川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5184.7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云川物流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35184.76元至本院账户,并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27.7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义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贺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