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谭志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志刚,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志刚,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盐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令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卿勇,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志刚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志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志刚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志刚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8405元,减半收取9202.5元,由上诉人谭志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兴审判员 张朝华审判员 陈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志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