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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执字第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姜敏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敏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执字第0356号罪犯姜敏,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2年8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亭刑二初字第0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未退赃款人民币244.8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发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4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指派瞿振源、汪海峰出庭提出减刑建议,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阳、王绪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姜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姜敏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执行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2)亭刑二初字第0199号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证明罪犯姜敏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未退赃款人民币244.8万元,投改日期为2012年9月4日;2.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姜敏改造情况,姜敏在改造期间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3.同改罪犯李勇、王龙海、刘小平的证人证言,证明姜敏表现情况良好;4.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账、罪犯专项奖励分加分汇总表,证明姜敏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以及综合改造得分情况;5.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证明姜敏已经认罪悔罪;6.重要罪犯减刑审核表、重要罪犯减刑材料复核表,证明执行机关对姜敏报请减刑程序合法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姜敏报请减刑;7.询问笔录,证明刑罚执行科对罪犯姜敏改造表现的调查情况。上述证据,均由执行机关当庭出示,并由检察机关以及罪犯姜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敏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原判退赃款人民币244.8万元尚未退还。本院认为,罪犯姜敏自投改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原判退赃款人民币244.8万元未执行,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予以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敏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保华审 判 员  刘芳芳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悦亭第页/共页 百度搜索“”